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步伐,鼓励外来投资商落户产业集聚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办文〔2010〕14号)精神制定。
第三条 对一次性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且投资强度等达到国家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投资的,可享受成本地价(包括征地成本、申报费用)的优惠。企业在土地招拍挂时高于此地价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全部奖励集聚区,用于企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外来客商在产业集聚区内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地税和国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奖励50%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对落户产业集聚区的高税收、高附加值、高成长型、高科技项目和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可“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企业纳税的奖励。对落户产业集聚区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奖励1万元;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奖2万元;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奖5万元;对年纳税3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奖励10万元。同时,根据贡献大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落户产业集聚区的企业上市成功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前期费用。
第八条 凡是企业用电容量、用电性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产业集聚区将协助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电公司申报优惠电价。
第九条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省及省以下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各类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只收取下限的50%。
第十条 对自营出口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以在信阳市结汇额为准)奖 励0.05至0.1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营出口业绩大的企业,除按上 述标准奖励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对境外客商在集聚区创办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企业申请,可召开企业和乡镇招工对接洽谈会,广泛向全社会宣传招工信息,协助企业招工。同时利用现行政策为新招工人做好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鼓励本县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本县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除享受外来企业优惠政策外,县政府将“一事一议”解决老企业用地、资产盘活等问题。
第十四条 为使企业项目尽快落地,县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先行预征,并依法按程序清除地面附着物做,好房屋拆迁和迁坟工作。同时尽可能的做到“四通”,即路通、水通 电通、网通,为企业落户创造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落地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优先申报、优先供给。
第十六条 壮大投融资公司实力。为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零阻碍”服务制度。首问负责制。企业服务办公室首位受理企业服务有关事项的首席代办员为第一责任人;符合受理条件的 要填写受理登记表,并向服务对象递交承诺书,做到服务“零推诿”。一周办结制。对责任单位在向企业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时,必须在一周内限时办结或者予以答复。全程代办制。首问负责的首席代办员,在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经企业服务办公室批准,负责到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相关部门的协办员负责协助,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代办费等费用。 一次收费制。产业集聚区企业向相关职能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新建企业实行联审联批、打捆收费,统一由企业服务办公室一次性收取;已建成企业的各项费用,每年县政府研究一次,由县行政审批中心一次性收取。检查审核制。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每月25个宁静工作日,除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外,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办公室最大限度压缩并制止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警企共建制。公安机关与产业集聚区建立治安管理共建制度,实现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零阻挠”。投诉直办制。县优化办设立24小时直接投诉举报电话 ,直接受理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诉。
第十八条 实行 “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 确定“企业首席服务官”,全程式、全天候、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搞好服务。主要内容为工商注册、项目备案、国土证、房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手续的办理,协助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股权分配、融资服务,解决好纠纷、招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并帮助企业兑现优惠政策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乡(镇)、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到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县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招商引资落户到产业集聚区成绩突出的干部,除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提拔任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本实施细则条款有出入的,以本实施细则条款为准。